济南拆迁律师答复四年间房屋两次被强制拆除如何维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四年间房屋两次被强制拆除,被拆迁人诉至法院终维权。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济南房屋征收补偿案件
张小娥(化名)在济南某村庄有一处房屋。随后,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然而当地街道办没有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条例对张小娥的房屋进行补偿,并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施行强拆。2016年11月14日,趁张小娥家中无人,部分房屋被强拆,部分财物被砸在里面。2018年5月5日在凌晨3点左右,张小娥听到急躁的叫喊声,慌乱地爬上2016年强拆后的剩余部分的三层房顶,看到众多人员围着张小娥的房屋后,随后张小娥拨打110求助电话,7点左右聚集了近百人,他们人多势众,架云梯,持警棍盾牌,张小娥人单力薄,最终房屋被暴力强拆,房屋里的财物也全部砸在里面。张小娥求救无门。110民警最终也没有到达现场,之后公安局辩称强拆是政府行为,在没有伤亡的情况下他们是不会履行职责的。
张小娥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街道办故意损坏张小娥的合法财产,其强拆行为是不合法的。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张小娥房屋行为违法。
街道办辩称:张小娥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小娥的起诉。张小娥主张其房屋于2016年11月14日、2018年5月5日前后两次被违法强拆,这说明,张小娥自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之日起就已经知道了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及行为,而上述两个时间分别距张小娥提起诉讼时约2年多、近1年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观点
张小娥房屋第一次于2016年11月被拆,张小娥即报警并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拆除主体无法确认,导致拆除行为合法性无法确认,但张小娥对此并未放弃权益。2018年5月张小娥房屋被拆除,张小娥同样积极主张权益,同样原因无法确认拆除主体及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经过一系列诉讼,在此次案件受案时才明确拆除主体。上述过程具有延续性,不能认为张小娥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对于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和拆迁,政府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张小娥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房屋征收的协议,政府如果实施强制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障张小娥的其他权利。涉案征收及建筑强制行为只有政府可以实施,即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张小娥房屋,也应当先安置补偿解决张小娥的实际居住问题,才能拆除张小娥房屋。街道办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将张小娥房屋拆除,明显违背正当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街道办针对张小娥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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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