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不到回复怎么办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10 16:17:37    

  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方可以看不回复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房屋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不到回复怎么办

  江西德兴房屋拆迁案件

  张文昌(化名)在江西省德兴市某县某有一处房屋。2020年11月24日,张文昌向当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邮件。在张文昌提供给法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文本或光盘,申请所需的信息为涉及申请人房产所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立项申请及批复文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20年11月26日收到张文昌邮寄的申请后,并未予以书面答复。

  张文昌认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超期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张文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辩称,一是张文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二是自己已经通过电话答复了张文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三是自己借助这次行政诉讼答辩的机会,再次向张文昌答复:“自己不曾收到关于申请人张文昌房产所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立项申请的相关文件,也就不存在批复,张文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四是如果张文昌有案涉信息的线索,也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五是张文昌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政诉讼权。综上,恳请驳回张文昌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张文昌以邮寄方式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万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张文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故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辩解,无法律依据。综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对张文昌的诉请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张文昌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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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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