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能否以同居生育为由拒绝对其按照未婚征地标准安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拆迁房能否以同居生育为由拒绝对其按照未婚征地标准安置?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安徽省潜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2020年11月7日,因王娇娇(文中均为化名)所在安徽省潜山市某村房屋及土地被依法征收,镇政府与王娇娇所在户户主王建刚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书原载明王娇娇房屋安置面积为80㎡。在镇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对协议审核签章时,鉴于王娇娇已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不符合增加一人的安置待遇,镇政府遂将安置面积更改为一人安置面积即40㎡并在变更处加盖公章。王娇娇认为,《拆迁协议书》中载明系根据县人民政府文件对王娇娇进行安置。根据该文件所依据的《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之规定,王娇娇应依法分得安置面积80㎡房屋,但是镇政府却以王娇娇已经生育为由,私自将拆迁协议上原本确定的安置面积80㎡改为40㎡。王娇娇认为,自己虽然已经生育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角度看其应属达法定婚龄未婚人员。故镇政府的行为显然侵害王娇娇合法权益,于是王娇娇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镇政府给王娇娇安置80㎡面积的房屋。
镇政府辩称,案涉土地征收行为合法且双方就该事情无争议,故不作为答辩事项而予以赘述。拆迁协议书中“80㎡-40㎡”系于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前所写,为双方所明知,并非事后由镇政府修改,请法庭提取双方协议书原件予以核实。如支持王娇娇诉求,势必将起到鼓励“结婚”不登记以备于土地征收时多获取一人安置待遇的负面影响,显然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损害社会正常秩序。因此,建议法院从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有的本意和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各方的原则理解条文,驳回王娇娇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娇娇是否符合按2人计算应安置人口的条件。
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并未明令禁止未予结婚的男女不准生育。王娇娇已达法定结婚年龄,且在与他人同居期间生育一子,纵使王娇娇已按农村习俗举办过婚礼,只要其从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过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其依然未缔结婚姻关系,处于未婚状态。镇政府将王娇娇未婚生育解释为已婚或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镇政府及县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未婚”不包括王娇娇这一类同居育子情况,应当报请有权部门依程序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或细化,但在该条款未完成修改的情况下,应当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即拆迁安置户的解释。故王娇娇符合按2人计算应安置人口的条件。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镇政府对2020年11月7日所签订《拆迁协议书》变更部分不产生效力,仍应按80㎡对原告王娇娇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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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