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四川拆迁律师: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就可以强行拆除房屋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2-25 17: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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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迁律师: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就可以强行拆除房屋吗

  四川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卢志兵(化名)在四川省XX县××镇××村××组有一处房屋,因某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卢志兵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4日针对卢志兵出具并送达了《征收补偿告知书》(非征收补偿决定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8日,向卢志兵作出并送达了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告知书》,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决字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并送达1号《催告书》,责令卢志兵3日内交出土地。

  对于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卢志兵所属案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款(根据赔偿标准计算)进行了提存。征地主体没有充分、有效地完成相关法定征地公示义务。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权利救济期间未满,且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不知情、没参与的情况下,卢志兵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另外,在案涉征地主体至起诉时,尚未依法按照国土资源部复函办理正式征地手续。

  迄今为止,征收部门并未给予卢志兵合理的补偿安置,卢志兵搬离该处房屋将面临无家可归的现实问题。卢志兵认为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增加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义务、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诸多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喜自然资限决字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卢志兵本次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喜德县自然资源局〔202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卢志兵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救济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根据县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显示,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收案,因此,卢志兵本次诉讼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卢志兵尚对征地房屋补偿存有异议,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情况下,也没有依法报经征地审批人民政府裁决的情况下,便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同时,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严格、有效的依法履行了法定实施征地程序(公示、听证等)。

  综上所述,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不合法。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四川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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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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