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签定协议后没拿到补偿款怎么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听说养殖场拆迁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给付了补偿款却不履行统建安置,究竟是为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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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龙(文中均为化名)一家原系县A镇三峡移民迁建户,采用划地安置,自建砖混结构七楼一底房屋一栋。后张玉龙在县A镇居委建设经营养殖场,2010年1月14日,因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用地需要,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协议》,其中第1条约定:“1、拆迁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第7条约定:“统建安置,在县B镇统建安置,并同意按统建安置政策和标准进行安置。”张玉龙也很高兴,觉得自己的养殖场拆迁后,肯定能得到许多补偿。之后,双方对补偿问题均按照约定进行了兑现,且对于漏算部分和补偿标准增加部分也于2011年3月28日由张玉龙领取了相应补偿款,即至此补偿款部分全部履行兑现完毕。
2015年12月4日,县B镇政府发布《B镇中小企业创业园统建安置房分配时间安排》,张玉龙未被作为统建安置住房的安置对象,也就未被通知,其于2016年才得知已经统建安置完毕,遂提出请求无果。
2017年10月27日,张玉龙提出信访,该信访办收到后转交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理。2019年11月19日,张玉龙向法院院提起行政合同之诉,请求判令区管委会履行对其在B镇统建安置180平方米房屋的义务,后经法院释明后于2019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2020年3月10日,张玉龙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并由被告对其在B镇统建安置180平方米的房屋。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张玉龙的起诉。后张玉龙于2020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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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补偿协议所涉土地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征地批复,未在征地红线范围内。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1、张玉龙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或者诉讼时效;2、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在B镇进行统建住房安置。
1、本案中,适用的应当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诉讼时效制度,而非起诉期限。那么,张玉龙于2016年确定得知被告未将其列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后即提出了相应诉求,并且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的信访诉求也依法转由被告进行处理,在被告处理未果后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上述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均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至本案起诉时仍未超过诉讼时效。
2、虽然补偿协议第7条的格式文本中针对住房安置约定了统建安置,且该条也明确按统建安置政策和标准进行安置。但张玉龙被拆迁房屋系经营性用房(养殖场),并非住房,同时该部分土地至今仍未取得征地批复,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可见补偿协议签订之时张玉龙并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且至今仍不符合住房安置政策,故被告未对张玉龙进行住房安置也并不违反补偿协议的相应约定,法院对张玉龙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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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