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州拆迁律师:外嫁女户口迁出,房屋拆迁无补偿
房屋拆迁时,外嫁女将户口迁出是否还享有拆迁补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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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萌(文中均为化名)、胡晨曦系夫妻,胡佳佳系二人子女。2005年11月11日王月萌、胡晨曦户口从九江市H镇迁往湖州市B镇。胡佳佳于2011年5月30日出生申报在湖州市B镇。
2015年9月2日王月萌、胡晨曦、胡佳佳户口从湖州市B镇迁往湖州市A镇。2017年6月15日,王月萌的父亲王国庆与S镇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实际安置人口4人,符合条件人口增加1人,共5人。
上述协议对王国庆户的原有住宅进行了补偿,但所安置人口不包含王月萌、胡晨曦、胡佳佳三人。王月萌不服湖州市B镇人民政府的不予安置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王月萌、胡晨曦均系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入职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王月萌是否属于房屋拆迁安置对象;2.被告对王月萌是否负有法定补偿安置职责。
根据《S镇安置办法》第3条规定,该办法所称的农房是本村村民按照农村建房程序和规定批准建造的,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或者国土部门审核并经镇政府依法确认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S镇安置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户籍在涉及拆迁自然村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本案中,王月萌、胡晨曦已单独立户,二人户籍并不在拆迁区域,在拆迁区域亦无农房,故王月萌不属于《S镇安置办法》所规定的拆迁安置对象,S镇人民政府对王月萌不负有补偿安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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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