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不按正常征收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未按照正常的征收程序进行房屋征收,在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
贺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的家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的某区某街道。1992年,贺喜在自己承包经营的380号土地上修建了一栋二层私人自建房屋,该房屋登记占地面积70.56平方米,但因为各种原因他一直未办理土地或房产相关权属证书。
后来,当地为了修建水钢排污排洪大沟改造工程进行房屋征收,贺喜所建部分房屋正好处于征收范围。街道办与贺喜商量搬迁,但贺喜已将房屋出租给别人用于商业经营,并不同意搬离。多次与贺喜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果后,街道办于2020年9月25日向贺喜下发《房屋征收通知书》,告知他到街道办洽谈并签订房屋征收合同,但贺喜拒收。
2022年9月29日,街道办委托某测绘公司对贺喜的房屋进行土地勘测定界,认定拟拆除的案涉部分房屋面积为70.56平方米。同日,街道办组织排污管道的施工方,将贺喜的该栋房屋北侧部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除了原定要拆除的北侧部分房屋,贺喜的其余房屋部分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贺喜自行修复房屋,垫付费用14000元,后具体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施工方也将该部分费用赔付给了贺喜。
但贺喜认为,自己对自行建造的房屋以及房屋内物品享有权属,受法律保护,街道办在未履行正常征收征用程序的条件下强制拆除部分房屋,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为了维权,贺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街道办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街道办并未极力争辩,只是声称在征收房屋前,已下达《房屋征收通知书》告知贺喜,案涉拆除行为属实。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订立补偿协议,倘若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另外,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与贺喜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若协商不成,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而被告街道办在未与贺喜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已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拆除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因为街道办已经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并且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及避免损害公共利益,对于案涉强拆行为应依法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20年9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贺喜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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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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