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鱼苗养殖场拆迁被称违建了怎么办
辛苦经营多年的鱼苗养殖场突然迎来拆迁,土管单位却称养殖场为违规建设,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浙江鱼苗养殖场拆迁案件:
张海霞(化名)是浙江某地的村民,2007年,她在村里承包了一处5亩的集体土地用于经营鱼苗养殖场,经营多年来,收益还算可观。
2018年,当地因城乡一体化建设展开了征地拆迁项目,将张海霞家的鱼苗养殖场划入了拆迁范围,然而因拆迁补偿一直没能协商一致,张海霞便始终没有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以为拆迁方会继续与其协商补偿问题,并进一步提高补偿的张海霞没想到,拆迁方没有再来,相关土地管理单位却来了,并向其作出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认为其建设鱼苗养殖场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这下让张海霞震惊不已,那么在这起鱼苗养殖场拆迁纠纷当中,土地管理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律师认为:
在这起鱼苗养殖场拆迁纠纷当中,土地管理单位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想要通过拆违代替拆迁,规避补偿,这是不对的。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可以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渔业养殖、畜牧业养殖、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且我国《畜牧法》也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符合规划和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且可以按照农业用地管理。
因此,养殖场并非一定要建设在建设用地上,也就不一定要经过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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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