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拆迁律师: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经过被拆迁人的同意,将其房屋拆除后,被拆迁人又反悔说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郝俊杰(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系开发区管委会田园村小兴组村民,1992年11月13日,民定县土地管理局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类别为住宅,建筑占地87㎡。1995年12月16日,郝俊杰与向阳村委会达成协议,郝俊杰通过有偿购买的方式取得向阳村油厂房屋。2014年,民定县人民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对城区部分地段土地进行征收,郝俊杰购买的向阳村油厂也在征收范围内,郝俊杰与行政机关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在安置房未分配前,郝俊杰获得了因拆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2015年,郝俊杰在未经任何机关批准的情形下,在其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自建房屋,用于其房屋被拆迁后的居住。2020年11月13日,开发区管委会出台《民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村安置房分配方案》,对郝俊杰等拆迁户的安置房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取得安置房分配的被拆迁户按持有的选房先后顺序号进行选择,参加选房的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形的,取消本次选房资格:(1)自有房屋没有拆平或没有退出原宅基地的;(2)不符合安置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3)其他应当取消安置资格的。
因郝俊杰未将其未经批准的自建房屋拆除,开发区管委会不同意郝俊杰优先选房,并要求其按照集体土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自行拆除违法建房。郝俊杰为及时选房,对其自建房的部分窗户进行了拆除。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郝俊杰获得选房资格。2020年12月14日-15日,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对郝俊杰房屋进行了拆除,拆除时,室内物品已搬迁,无损坏现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非征收引发的拆迁,而是由征收后的安置引发,郝俊杰系被安置对象,其取得选房资格的前提条件必须按照集体土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自行拆除其2015年违法自建房后方可取得。郝俊杰为获得优质房源,及时取得选房资格,自行对其自建房的部分窗户进行了拆除。后续的拆除行为是否系郝俊杰要求被告拆除,还是经过郝俊杰同意或默认后由被告拆除,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
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拆除行为是郝俊杰同意的自愿拆除行为。首先,房屋拆除前,郝俊杰已经自行拆除了部分窗户,窗户拆除后,该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房屋,虽然郝俊杰陈述自行拆除窗户系外力作用所致,但其外力源于郝俊杰为了实现选房的目的,即郝俊杰在权利抉择中,选择了对已更有利的方案。另外,从郝俊杰提供的视频资料看,在整个拆除过程中,郝俊杰未提出不同意拆除或阻止拆除的行为发生。
其次,是郝俊杰行为目的明确,郝俊杰也知道其自建房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系违法建筑,但为了尽早取得选房资格,郝俊杰同意了被告拆除房屋要求,且自行拆除了部分,在其获取选房资格后,又以被告拆除程序不合法再获取利益。此行为不应倡导,更不应成为一种风气。诚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基于信任所产生的行为,如果都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冠以违法,那么这与社会所倡导的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显然不符,也不利于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因此案涉拆除行为并非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
另外,郝俊杰称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毁坏其屋内外物品行为违法。但是,从郝俊杰提供的视频资料看,行政机关在拆除案涉房屋时,屋内外物品已经搬离,而且行政机关是在郝俊杰自行拆除窗户后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窗户拆除后的房屋已经失去了安全保障,郝俊杰在拆除窗户前,如对屋内物品不进行搬迁,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常理。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郝俊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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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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