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安置协议履行完后又出新政策能改吗
房屋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后,国家又出台了新政策,安置人是否可以反悔,要求重新签订安置协议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1993年4月9日,上海孟达有限公司(文中人名和公司名称均为化名)经批准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曹景奇的房屋就在拆迁范围内。
1993年7月20日曹景奇与孟达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孟达公司拆除上海市振兴区大洋乡星星村大路巷8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07.46平方米,以曹景奇户4人作为安置人口计算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位于振兴区E1.2-1-501室、502室,为产权房安置,现门牌号码是上海市振兴区海阳镇繁华路6号501、502室。另外,还约定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奖励费等。
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后曹景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重新安置。
法院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曹景奇、孟达公司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孟达公司已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曹景奇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双方协商后,按照当时拆迁房屋的政策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签订后,签约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的内容。现曹景奇因拆迁政策的变化,而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曹景奇称应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给予安置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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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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