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的土地上创建公司却被强行填土复垦,上诉法院终维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征收方以“土地复垦”为由就能强行在他人承包的土地上为所欲为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养殖公司拆迁补偿案件
李云霞(化名)于2016年1月1日与A村委会签订《窑厂租赁合同》,租期10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时由李云霞的合伙人张磊支付10年租金10万元给A村委会。2018年1月25日,李云霞在租赁的场地创办了A公司,经营范围家禽、水产养殖、加工、销售。2019年10月12日,镇政府确定案涉的租赁场地为复垦地,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2月11日下午,因镇政府需对A村窑厂进行复垦,委托运通公司从镇万达广场工地运送渣土向李云霞承包场地的鱼塘内等场地倾倒,以达到土地复垦目的。王露露(李云霞之妻)、张梦(张磊之妻)等人以其租赁窑厂场地未到期,赔偿协议未达成为由,拦住其承包的A村窑厂进出口,阻拦运通公司运送渣土的施工车辆进入承包的场地倒土,在镇民警劝说下依然阻拦,后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露露、张梦扰乱施工单位生产秩序,对王露露、张梦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王露露、张梦并执行了拘留处罚。
运通公司继续用施工车辆运送渣土向李云霞承包的鱼塘倒土。王露露、张梦不服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拘留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经审理判决书确认县公安局作出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随后,李云霞认为镇政府对A公司采取暴力、强行拆除、复垦行为违法,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于是李云霞、A公司作为原告将镇政府诉至法庭,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镇政府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6月14日对原告A公司经营场所复垦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且有合法的企业运通公司依法施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告诉请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逻辑混乱,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李云霞与A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王露露等人在租赁场所内的大门处阻拦镇政府委托运通公司的施工车辆进入租赁场所倒土,是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而县公安局没有采取恰当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认为王露露、张梦干扰了施工企业运通公司的生产秩序,采取了对王露露、张梦拘留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行为已被确认违法。镇政府在没有与李云霞、A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行政告知程序,也没有作出有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以土地复垦为由,委托运通公司向李云霞投资创办的A公司承包的场地进行填土等行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故镇政府对A公司的填土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被告镇政府辩称有合法的企业运通公司依法施工。镇政府与运通公司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不影响镇政府填土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镇政府还辩解已超过起诉期限等,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辩解均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李云霞、A公司承包的场地填土等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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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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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