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无误,申请信息公开试试?法院:没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2-14 16:54:33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某区的住建委收到耿雨施(文中人名和公司名称均为化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信息。同日,该区住建委受理耿雨施的申请,作出登记回执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耿雨施。2020年1月17日,该区住建委作出被诉答复,告知耿雨施该机关未获取涉案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涉案信息不存在。

拆迁补偿协议无误,申请信息公开试试?法院:没用

  耿雨施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1月3日,一审法院向该区住建委进一步调查天蓝公司向住建委移交涉案项目拆迁档案资料情况,该区住建委陈述:2015年12月23日,该区住建委收到天蓝公司移交的涉案项目的纸质版拆迁档案。

  天蓝公司因项目建设,于2003年取得23号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3年6月3日至2004年6月2日,后经批准延期至2015年12月。耿雨施之夫吕斌名下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15年9月16日,吕斌与蓝天公司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本案中,涉案信息涉及涉案项目的拆迁补偿,而涉案项目已于2003年取得23号拆迁许可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

  根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必须向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拆迁档案资料中未明确包含分户拆迁补偿档案,该区住建委经查找涉案项目纸质档案亦无分户补偿情况,其他房屋拆迁档案材料亦不包含分户拆迁补偿档案,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住建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了涉案信息。因此,该区住建委经查找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被诉答复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耿雨施关于撤销被诉答复的诉讼请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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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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