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行政诉讼律师:征地拆迁补偿价格明显偏低怎么办
在实践中,征地拆迁方为了尽量压低拆迁成本,往往会在补偿的时候参照多年前的房屋价格进行补偿,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公路征地补偿案例:
张强在家乡有一套合法房屋,2019年,当地因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征地拆迁,将张强的房屋纳入了征地范围,但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拆迁方提出的补偿价格却明显偏低,不能保障张强今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于是张强选择了拒绝签署。
但是没过多久,拆迁方却送来了一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中确定了张强房屋的补偿价格,且依据的价格还是5年前发布的,这让张强不能接受,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那么,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该如何确定呢?张强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有关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每3年调整一次,而在本案中,拆迁方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明确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违公平补偿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征地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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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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