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户为享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可以吗
拆迁户为享购房补贴,根据相关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结果却不知,自己遗漏了关键信息。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旧城改造案例
2017年4月,周麟(文中均为化名)所在街道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住建局的下属单位对周麟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前的调查。2017年5月11日,周麟迁出房屋,住建局的下属单位在周麟的迁让验收单上盖章。2017年5月23日,周麟与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因为相关财政补贴政策载明选择货币补偿可以享受购房补贴,周麟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得到各项补偿费用共计301660元。
2020年7月上旬,周麟向12345服务平台反映其未能享受购房补贴,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解决。后住建局答复,因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购房,故不能享受购房补贴。周麟又在2020年7月下旬向住建局领导邮寄了要求购房补贴的信件,住建局未予答复,周麟随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住建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及判令其根据县政府补贴政策,给自己办理购房补贴。
被告住建局辩称,我局不负有对周麟给予购房补贴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我局作为县级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对周麟房屋实施征收,也没有与周麟签订过征收补偿协议,对周麟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补偿义务,周麟要求我局对其履行所谓的购房补贴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周麟不符合给予购房补贴的条件。周麟要求补贴的房屋购买于2014年,而被拆迁人只有在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期间在县城开发楼盘中置换安置房的,方可凭购房发票享受购房补贴。因此,周麟不在享受补贴的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周麟的房屋因旧城改造而拆迁,其与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但领取补偿款时需要住建局的分管领导签字,说明住建局有对拆迁资金进行监管的职责。且周麟向12345平台反映自己未能获得购房补贴问题,也是住建局予以回复,故住建局是适格的被告。
但案涉拆迁补充方案中规定,在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期间在县城开发楼盘中购买房屋的拆迁户方可享受购房补贴,因此,原告周麟并不符合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其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及判令被告为自己办理购房补贴,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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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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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