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锦州动迁律师:和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后不给钱怎么办
和房屋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但其称他们不管给补偿款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陈先生与黄女士是一对夫妻,2005年3月,两人在锦州某处购买了平房。2018年11月22日,当地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与黄女士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
2018年12月13日,陈先生与房屋征收办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协议,房屋征收办应给付夫妻二人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共计227045元。
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办一直没有进行货币补偿。陈先生多次找到房屋征收办询问此事,工作人员都称是上级机关给钱,与他们没关系。两年过去,陈先生和黄女士无奈之下将房屋征收办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房屋征收办给付补偿款227045元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被告房屋征收办系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原告向房屋征收办索要补偿安置款,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本案中,原告陈先生、黄女士诉求被告给付补偿款共计227045元,结合协议约定的项目和数额,原告此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根据《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应依法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房屋征收办向原告陈先生、黄女士支付227045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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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