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房屋征收律师:征地补偿款鉴定评估报告太少了怎么办
鉴定评估报告和心理预期有差异,按哪个作出补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徐先生是一名艺术家,自2005年起,他在自家房屋内的墙壁、院墙上,创作了200多幅领袖名人、民族英雄、时代先锋的雕像、油画及书法碑刻等制作物。2018年8月21日,县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徐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
2019年1月,徐先生与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补偿安置方式及附属物的补偿均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徐先生领取了房屋、附属物及其他补偿的款项共计88万元,但因未对“人头像、油画、字”等制作物的价值达成一致,所以没有领取征收办确定的补偿款19万元。
不过,当天征收办与徐先生签订一份《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为了整体房屋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双方先签房屋补偿协议,征收办不得任意非法拆除本房屋及艺术苑作品。待艺术作品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鉴定评估报告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并于5日内交出拆除。
但令徐先生没想到的是,协议签订的三天后,该房屋就被征收办拆除了,房屋中的制作物全被被毁损。徐先生对此十分生气,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办拆除房屋时毁损“艺术苑”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艺术品财产损失300万元及劳动损失200万元。
审理过程中,经徐先生申请,法院委托艺术品鉴定公司对徐先生被毁的艺术品重新评估。该公司的鉴定评估报告载明,评估总价约为233200元。
律师说法
征收办强拆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征收办违法毁损徐先生制作物的行为给徐先生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徐先生合法的直接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关于财产损失,艺术品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可以作为参考依据。该评估报告载明265件标的物价值约为233200元,征收办应当赔偿徐先生制作物损失233200元,对徐先生其他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徐先生劳动损失的问题。徐先生主张劳动损失200万元,由于该损失并非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徐先生的该请求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故对徐先生主张200万元劳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征收办于2019年1月22日毁损徐先生265件制作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征收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徐先生人民币233200元。三、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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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