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江苏拆迁律师:不满行政机关回复政府信息怎么办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25 11:01:08    

  当事人不满行政机关回复政府信息不存服诉至法院 被判驳回?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江苏拆迁律师:不满行政机关回复政府信息怎么办

  朱某在江苏某地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2019年1月25日,朱某和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朱某认为协议书中确定的房屋面积有错误,于是打算通过诉讼撤销补偿协议。

  2020年8月25日,朱某向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朱某户2005年的航拍影像图。2020年9月14日,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朱某,经查询,规划局没有朱某所申请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朱某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该答复书于2020年9月15日向朱某直接送达。朱某对答复书不服,认为规划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规划局依法据实答复朱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规划局是否具有朱某申请的案涉房屋的2005年航拍图。2、规划局针对朱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属于规划局履行的法定职责,有无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规划局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并未制作案涉房屋航拍图,亦未获取朱某申请的案涉房屋航拍图。规划局在收到朱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朱某其未制作、保存涉案信息,建议朱某向其他部门咨询,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冠领律所江苏拆迁律师:不满行政机关回复政府信息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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