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入农村,就可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21 16:41:17    

  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迁入母亲所在的家庭户,可以直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户籍迁入农村,就可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杨光(本文均为化名)2008年出生,户籍随父亲登记在安徽某县。杨光的母亲是湖南长沙某区某村A村组村民,2017年6月,杨光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母亲所在的村组。2018年8月,当地区政府决定征收A村组土地,2018年11月杨光的母亲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但杨光并未被列入拆迁安置补偿对象。

  杨光认为自己的户口迁入合法有效,属于A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户口所在的家庭户的合法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理应得到拆迁安置补偿。但其诉至法院,一审、二审都接连败诉,杨光不服,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确认再审申请人杨光属于案涉棚改项目拆迁补偿对象,判令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光以其属于A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得到拆迁安置补偿,但其未提交A村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审、二审以杨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A村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拆迁安置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再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光的再审申请。

  冠领说法

  一般来说,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了,就应该算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但是有的地方规定空挂户人员不算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有的地方空挂户人员算不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得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本案中,根据杨光所在地省级政府的规定,杨光的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与该组织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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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拆迁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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