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3层楼房,因宅基地没被补偿诉至法庭却被驳回,究竟为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农村拆迁3层楼房,因宅基地没被补偿诉至法庭却被驳回,究竟为何?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拆迁3层楼房起纠纷的以下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楼房拆迁补偿
宋大海(化名)是江苏省句容市A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3层楼房。因受所在自然村地理位置影响,该村经常发生洪涝灾害,于是村民多次信访请求拆迁。2016年9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10月11日,A村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申请对实施村庄整理拆迁安置工作。
宋大海认为:拆迁办工作人员与自己协商宅基地附属物、建筑物补偿价格过程中,自己要求给予相关统计数据和核算单位,遭到拒绝。同时拆迁工作人员对相关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没有进行提示与说明,宋大海在此情况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镇政府也未将拆迁合同交付自己。加上,拆迁过程中,自己对宅基地未予补偿事宜多次向村和上一级行政部门反映,得到的多是避而不答或者模糊不清地回答。在2019年5月27日,自己向信访部门询问相关宅基地补偿事宜,镇政府答复自己“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参考全市范围内农村拆迁区域的统一标准,宅基地暂不做补偿”此回复正面回答并且承认宅基地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给予自己补偿。
宋大海认为自己合法利益受到到侵害,于是将当地镇政府诉至法庭,请求法院:1、要求镇政府给予被拆迁户宋大海拆迁合同原件;2、补偿被拆迁户宋大海宅基地的相关费用。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2015年,句容市A村部分村民多次到政府信访,称受所在自然村地理位置影响,经常发生洪涝灾害,请求拆迁。2016年5月,自己派工作人员到村了解情况,征求村民意见。因村民强烈要求拆迁,自己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工作,2016年9月得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016年10月11日,A村向自己申请实施村庄整理拆迁安置,镇党政联席会同意。2016年10月26日,A村向村民发出公告,并向置换户发放方A村村庄整理房屋置换一封信,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上门入户宣传置换政策、方式标准。2016年10月31日,宋大海签订《A村村庄整理房屋置换补偿协议》,并于2016年11月5日将房屋钥匙交到村里,统一拆除,结清拆迁安置款项。至此,拆迁安置协议全部履行结束,无需将协议给付宋大海。镇拆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出具《拆迁安置房选房顺序号通知单》给宋大海,待拆迁安置房建好后,宋大海持通知单选取安置房即可。因本次村庄整理拆迁安置是实施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工作,不存在宅基地补偿问题。并且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村民也承诺本人住房问题与村、政府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宋大海的诉讼请求。随后,镇政府当庭向宋大海交付《A村村庄整理房屋置换补偿协议》原件,宋大海不予接收。
律师观点:
关于这起农村拆迁3层楼房引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2016年10月31日,宋大海与镇政府签订了《A村村庄整理房屋置换补偿协议》,2016年11月5日与镇政府结清了安置补偿费用,应已知道涉案行政行为。现宋大海于2019年11月5日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裁定如下:驳回宋大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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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