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征拆套路”要注意,否则可能“越拆越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补偿协议干系重大,很多时候因为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双方针对补偿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阻碍了征拆进程。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协议,一些征收方会故意使用一些小套路来忽悠被征收人。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最常见的三个“征拆套路”。
一、先搬迁,后补偿
很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时,都会说出这样一句话:为了不影响征收项目的实施进度,咱们可以先搬家,补偿随后就发,肯定少不了你们的!
被征收人觉得政府已经有承诺了,应该不会骗人,于是搬家。在房子被拆后,很久都拿不到补偿款,或者安置房迟迟不能交付,才意识到自己吃了亏。此时维权,也显得比较被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货币已到位,可以自由支配;选择现房产权置换的,现期安置房源应当确定,达到办理交付手续的条件。如果征收方只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应视为补偿没有完全到位。所以说,在拆迁补偿没有及时、足额的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之前,征收方是没有权利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
二、以高额奖励诱骗被征收人尽快腾房
一般情况下,搬迁奖励只是一种鼓励方式,数额不多,并不能作为征收补偿金额的主体。现实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早搬迁,征收方会提出给尽早搬迁的被征收人高额奖励,使被征收人在此金钱诱惑下,相信征收人画的“大饼”,不顾补偿金额是否合理,就草草签字,腾空房屋,直到搬迁结束以后才发现自己拿到的补偿金额并没有比别人高出多少,甚至还会比别人的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所以,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出来的相关奖励办法,是建立在合理的补偿基础之上,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奖励被征收人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所谓的“高奖励、低补偿”,只是征收方以高额奖励金诱骗被征收人尽早签署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的手段而已。
三、以拆违代替拆迁,降低补偿成本
为了加快征收进程、降低补偿或者不给补偿,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征收方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
很多被征收人由于不了解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一看到是盖章文件,就自认倒霉匆忙签字。其实,以拆违代拆迁更多的是针对于无证房屋或者证件不全的房屋,但是这两种房屋并不一定是违建。对于违建房屋的认定,需要看证件不全或者没有证件的具体原因,需要结合历史管理及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来判断。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也不是说拆就拆的,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晰,不能轻易相信征收方的花言巧语,掌握套路,避免越拆越穷。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这三个征拆套路要注意,否则可能越拆越穷”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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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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