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相关分配清单被村委会“私藏”,村民求助街道办杳无音信还推责-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自家土地被征收,村委会却隐瞒有关征收、征用土地和房屋的财务收支账目、分配清单和报表,拒不公开。被征收人求助街道办却也杳无音信。无奈只好求助律师,将街道办诉至法庭。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农村征地信息公开案件
2020年12月21日,张帆、张力、张刚、张强、张林、张德、张华均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5月,经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方得知,自2000年起至2018年止,包括原告房屋和承包耕地在内的A村绝大部分土地和房屋,曾先后被多批次的、多家的单位征收、征用、拆迁安置。但时至今日,A村对于19年来全村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所有相关事项、特别是有关征收、征用土地和房屋的财务收支账目、分配清单和报表,拒不公开、公示,对原告村务公开申请拒不理睬。原告曾于2020年7月26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街道办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街道办公开“2000年至2018年期间,街道办A村的土地和房屋先后被各单位、多批次征收征用后,按国家规定拨付到A村的征收补助费、拆迁安置费等安置费用的财务收支报表、分配清单、征拆备案登记材料。”街道办亦不予理睬。原告对街道办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令街道办作出答复。2020年12月7日,街道办作出书面《答复》称“根据《省村务公开条例》,原告应A村申请信息公开……”原告接到上述《答复》后,当即再次向A村邮寄书面村务公开申请,但两个月过去了,A村根本不予理睬。2021年1月22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务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街道办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街道办对第三人拒不进行村务公开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和查处,但街道办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张帆7人将街道办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责令A村村务公开。
街道办辩称,自己和A村之间不是管理关系,自己仅能对A村的工作给予指导,但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张帆等7人向自己申请责令A村涉及2000年至2018年之间,A村的土地和房屋先后被各单位、多批次征收征用后,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到A村的征收补助费、拆迁安置费等安置费用的财务收支报表、分配清单、征拆备案登记资料,对此,自己目前尚在核实A村是否保存相关资料,以及相关资料是否公开或是否应当公开,现在核实工作正在进行,尚未核实清楚。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
A村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律师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规定,A村村民委员会有公开张帆等7人申请的村务财务的义务,对A村的不公开行为,被告街道办具有调查核实、责令A村公开村务的法定职责。A村在收到张帆等7人的申请后,拒不公开张帆等7人申请的村务财务情况,街道办于2021年1月24日收到张帆7人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至张帆7人起诉前没有向7人作出任何回复,也没有责令A村向张帆7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村务财务情况,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张帆7人要求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责令A村村务公开于法有据。
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被告街道办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A村村民委员会的2000年至2018年之间,A村的土地和房屋先后被各单位、多批次征收征用后,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到韩庄村的征收补助费、拆迁安置费等安置费用的财务收支报表、分配清单情况进行调查并责令A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张帆、张力、张刚、张强、张林、张德、张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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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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