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进的回迁房被登记在了别人名下怎么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14 09: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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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进的回迁房被登记在了别人名下怎么办

  万先生是黑龙江某地的居民,2013年万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同年他与赵某创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被拆迁后,万先生就搬进了回迁房中,不过,由于该栋楼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导致回迁居民无法办理回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万先生为此一直很苦恼,他和其他居民曾找过房产登记部门多次均无功而返。

  2020年,县自然资源局开始着手解决回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万先生认为希望来了,可是他却被告知,他现在居住的房子已经在2015年1月17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刘某名下,产权来源为购买,不仅如此还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万先生找到刘某询问此事,刘某称他是赵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时赵某需要资金周转就提出想用他的证件办理房产证,他不好拒绝老板,也因自己不会有什么损失便答应了,赵某已于2019年去世。

  刘某答应万先生无条件帮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该房产还在银行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无奈之下,万先生找到律师咨询此事。

  律师认为,自然资源局在明知案涉房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尽到法定的审核职责,从而导致违规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显然存在违法行为。至于该房屋被抵押一事,银行于房屋上的抵押权是在2015年1月设立的,六年多过去,银行一直未主张实现抵押权,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抵押权已归于消灭。在律师的帮助下,万先生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为第三人刘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冠领说法

  案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产权来源为购买,案涉房屋登记行为应属于转移登记,但被告未提交案涉房屋卖方的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且第三人刘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案涉房屋与其无关,故案涉房屋转移登记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案涉房屋登记行为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抵押权作为他物权不同于自物权,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抵押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否则归于消灭。本案中,银行于2005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担保物权,其对案涉房屋的担保物权设定已不能阻却房屋真实权利人行使权利。综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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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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