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四川拆迁律师:拆迁行政复议为何不被受理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13 09:47:28    

  拆迁行政复议为何不被受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四川拆迁律师:拆迁行政复议为何不被受理

  赵某是四川某地的居民,2018年她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赵某不满意补偿安置待遇,所以一直没有和当地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9月11日,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责令赵某户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交出土地;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但被驳回了。

  不过赵某依旧不死心,她又对自然资源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了行政复议,理由是程序违法、补偿安置标准过低。

  2021年3月31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拆迁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赵某已对最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再对行政主体过程性、程序性行为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不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利益,不再具备行政复议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就本案而言,《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是征收土地过程的最终行政行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土地行为的过程性行为。故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不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赵某不服,再次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集体土地征收系由一系列前后相因的不同环节的行政行为构成,不同环节的行政行为在整个征收程序中所担负的职责和作用不尽相同。在先环节的行政行为实施完后即进入下一环节和阶段的工作,逐一成为后续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必备程序和基础条件。一般而言,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各征收环节的行政行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在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对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程序、基本事实及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各环节在内的全面审查。

  本案中,案涉征地行为已推进到责令交出土地环节,此环节以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和具体的补偿安置内容均已成为责令交出土地行为的必备程序和内容,原告赵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已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即作为征地行为最终环节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得到司法确认,这种确认既包括对责令交出土地行为本身的确认,也包括对作为责令交出土地行为必备前置程序和内容的各征地环节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因此,原告赵某再对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以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等行政行为提起拆迁行政复议,已无诉的利益,不应再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市政府对原告赵某提出的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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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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