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房屋拆迁律师:强拆要依法进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06 11:55:11    

  守护城市秩序、查处违建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但是在执法的过程中,遵守法律,依法执政也是对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对于强拆程序的执行更应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房屋拆迁律师:强拆要依法进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淄博房屋院落强拆案例:

  王女士在淄博市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多年来,王女士全家都在此居住。2018年5月18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未通知、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王女士的房屋院落予以拆除,屋内物品损失殆尽。王女士认为,街道办强拆自己房屋的行为,已经实际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个街道办强拆的案例中,街道办违反了哪些规定呢?

  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及社会组织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街道办实施强制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就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履行相应的送达程序,本案街道办在实施涉案行政行为之前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所实施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给毛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了毛先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辖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故街道办不具有查处强拆的职能,超越法定职权应予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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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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