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地址正确,被申请人以未收到为由不作为违法
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会选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拆迁信息,邮寄送达申请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修路征地拆迁案例:
张闯在老家有一处合法房屋,2019年,当地因跨城铁路建设开展了征地拆迁项目,张闯的房子就在征地拆迁红线内。一直在外地务工的张闯突然听到这个消息,因不了解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于是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征地拆迁范围的红线图、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
2020年6月15日,该邮件被签收,邮递单显示签收人为他人代收。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张闯始终未收到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无奈之下,张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县自然资源局称:该邮件邮递单显示为他人代收,其局实际未收到该申请,因此不存在怠于履行法定公开义务的情形。
这样的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局的答辩理由合法吗?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0条的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本案中,张闯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件地址为被告单位,邮递单也显示签收,应当认定该局已收到该申请,而该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判决该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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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