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成后通风采光都存在问题 被拆迁人可以再选择货币安置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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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安徽某地发布《棚户区改造征收的决定》,魏某的房屋被划入改造项目范围内。2015年5月6日,魏某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房屋类型砖混,房屋性质商品房,房屋用途为商业、住宅。认定可予补偿的建筑面积67.04平方米,其中居住部分建筑面积33.52平方米,商业部分建筑面积33.52平方米。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产权调换房屋计2套,房屋总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其中住宅32.34平方米,商业32.34平方米。
协议签订后,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安置房项目,2018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征收部门于2018年10月通知魏某收房。
魏某发现该房屋实际户型和效果与当时的规划设计方案大相径庭,通风、采光都存在很大问题,因此没有收房。此后,魏某多次向征收部门要求将补偿安置方式改为货币补偿,都未得到满意结果。2021年,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征收部门以安置后的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市场价值赔偿魏某经济损失701778元。
律师说法
魏某认为其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但其诉求以安置后的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市场价值赔偿经济损失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没有相应约定,该协议约定的是给付魏某64.68平方米安置房,结合魏某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房地产公司多次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方案,违规建设房屋,致使安置区的住宅不符合住宅使用标准(不通风、不采光)、商业用房不符合商业使用标准(商业经营使用区狭窄、不通风、不采光)、安置给魏某的房屋仍不符合交付条件,且上述房屋不存在整改的可能”,因此,魏某的该项诉求是以征收部门根本违约、交付安置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赔偿其安置房价值,该项主张实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解除的后果。
本案首先需要审查征收部门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交付安置房的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只有在以上条件成就、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时,才能判断魏某的该项请求能否成立。因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判决该诉请的前提。魏某认可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但同时要求征收部门以安置后的房屋的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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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