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农村拆迁律师解答没有承包地但有户籍能获得安置补偿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22 15:42:30    

  唐某于1989年5月26日与安徽某村村民胡某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村民小组。唐某与胡某婚后参与了农业土地二轮承包,双方婚后建有房屋。二人于2001年8月协议离婚,唐某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房屋归胡某所有,后在征用唐某承包的土地时,均给予了唐某土地补偿款。唐某与胡某离婚后嫁至芜湖市,但户籍还在该村没有迁出,此后就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小组生产、生活、居住。2019年,唐某单独分户,户主为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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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因城市改造需要,当地管委会对周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包含了唐某所在的小组,唐某向委会申报,要求安置补偿。管委会认为唐某不符合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的安置补偿条件,未对其安置补偿。唐某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其职责,制定主体适格;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定法律依据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共九条,主要有项目范围、实施单位、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未相抵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文件具有合法性。

  唐某虽户籍在管委会小组,现唐某在户籍地没有宅基地和房屋,也没有承包地,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的规定,唐某要求管委会对其进行实物或货币安置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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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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