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集体土地征收律师回答拆迁方行政不规范怎么办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13 10:08:53    

  在实践中,当被拆迁人以强拆现场存在征收方工作人员为理由认定强拆主体为征收方时,部分征收方往往以并未实施强拆行为为理由进行抗辩,双方各执一词时,又该如何认定强拆的主体呢?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集体土地征收律师回答拆迁方行政不规范怎么办

  江苏泰兴征地补偿案例: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

  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

  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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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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