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拆迁律师:自建房被征收部门强拆?法院却这样判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09 15:07:51    

  自己拆除了自建房,回过头来却说是征收部门强拆!人无信不立,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安徽拆迁律师:自建房被征收部门强拆?法院却这样判

  汪某系安徽某地村民,1992年,当地土地管理局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类别为住宅。2014年,为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当地政府对城区部分地段土地进行征收,由管委会组织实施。汪某与行政机关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在安置房未分配前,汪某获得了因拆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2015年,汪某在未经任何机关批准的情形下,在其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自建房屋,用于其房屋被拆迁后的居住。2020年11月13日,管委会出台《安置房分配方案》,其中规定,参加选房的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形的,取消本次选房资格:(1)自有房屋(包括违章建设)没有拆平或没有退出原宅基地的;(2)不符合安置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3)其他应当取消安置资格的。

  因汪某未将其2015年未经批准的自建房屋拆除,管委会不同意汪某优先选房,并要求汪某按照集体土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自行拆除其违法建房。汪某为及时选房,对其自建房的部分窗户进行了拆除。在拆除时,因大梁等主体部分无法自行拆除,汪某请求管委会给予帮助。管委会同意汪某获得选房资格。2020年12月14日-15日,管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对汪某房屋进行了拆除,拆除时,室内物品已搬迁,无损坏现象。

  令管委会没想到的是,拆迁后不久,汪某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管委会强行拆除了他的自建房,应确认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管委会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非征收引发的拆迁,而是由征收后的安置引发,汪某系被安置对象,其取得选房资格的前提条件必须按照集体土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自行拆除其2015年违法自建房后方可取得。汪某为获得优质房源,及时取得选房资格,自行对其自建房的部分窗户进行了拆除。后续的拆除行为是否系汪某要求管委会拆除,还是经过汪某同意或默认后由管委会拆除,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

  但结合本案当事人的系列行为,案涉拆除行为是汪某同意的自愿拆除行为。一是案涉房屋拆除前,汪某已经自行拆除了部分窗户,窗户拆除后,该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房屋,虽然汪某陈述自行拆除窗户系外力作用所致,但其外力源于汪某为了实现选房的目的,即汪某在权利抉择中,选择了对已更有利的。

  二是汪某行为目的明确,汪某也知道其自建房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系违法建筑,但为了尽早取得选房资格,汪某同意了管委会拆除房屋要求,且自行拆除了部分,在其获取选房资格后,又以管委会拆除程序不合法再获取利益。此行为不应倡导,更不应成为一种风气。诚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基于信任所产生的行为,如果都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冠以违法,那么这与社会所倡导的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显然不符,也不利于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因此案涉拆除行为非管委会强制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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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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