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撤销后,第二份答复书与被撤销的近乎一致,法院再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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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南省启动建设某高速公路工程,蒋某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09年10月26日,蒋某与A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家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同意拆除其房屋。后因征收补偿等问题,蒋某多次信访。2019年6月4日,蒋某以邮件的形式向A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内容为:入户调查记录、房屋评估资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2019年6月17日,A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称,因行政区划调整,请申请人向保存信息的B区申请公开。此后,蒋某要求A区自然资源局出示档案移交凭证,A区自然资源局未予提供。蒋某认为A区自然资源局答复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责令A区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该判决生效后,A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称,经该局通过多种途径查找申请公开资料的保存单位,现已查实,该资料由B区某镇国土资源所保存,请向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蒋某认为A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该答复书与被撤销的《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基本相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遂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A区自然资源局系本案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A区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A区自然资源局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A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后,A区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了与该答复内容基本一致的答复书,对重新作出的答复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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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