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规局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仍“私搭乱建”,这时强拆合法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08 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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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局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仍“私搭乱建”,这时强拆合法吗

  付某是湖南某地的村民,1988年因水灾特批建房,但未办手续。2002年该房被划入城市广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后被拆除。2020年5月,付某重建过渡安置房,在建二层时,自规局日常巡查时发现付某建房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自规局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并送达给付某。该决定书要求付某配合进行调查并停止建设,付某继续进行建设。2020年12月7日,自规局对付某继续建设部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付某对自规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及强制拆除措施不服,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自规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是否合法;2、自规局组织人员拆除付某的建筑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付某于2020年5月28日动工建房,自规局在付某建至二层后,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付某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11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并送达给付某。决定书中载明:请你(们、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携带相关产权资料到娄星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调查处理,逾期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我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处理。付某收到该决定书后未配合自规局调查,且继续建设至二层。自规局于2020年12月7日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付某继续建设的部分违建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故确认自规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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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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