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村民房屋被征7年安置难如意,律师介入将补偿增至286万结束“拉锯战”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8-16 10:25:34    

  “这都这么多年了,我是不是只能认命?”章铖(化名)疲惫地叹着气。冠领律师拍了拍他的肩膀,宽慰道:“都走这么远了,可不能半途而废啊!咱们继续上诉,一定能争取到合理的补偿。”说起章铖的遭遇,还要从七年前那个决定村子命运的时刻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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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岁的章铖出生于山西太原某村,是这里土生土长的农民。2017年夏天,该村被城市化发展推到变革前沿,列入了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之列。很快,土地征收名单出炉,章铖的名字赫然出现在上面。得知全村都将搬迁,章铖明白此次征收是城乡融合的必然选择。虽然这意味着要告别熟悉的家园、邻里和生活方式,但为了村子的发展,他还是决定积极配合。

  同年10月,章铖与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然而,等距离签订协议已过去4年,他的补偿款却迟迟未到。彼时,章铖数次满怀希望地前往办公室询问进度,得到的却总是那句“快了”。眼见房价日益高涨,窝在出租房的章铖心乱如麻。

  无奈之下,章铖不再坐以待毙,他四处打听,最终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指派在征拆领域经验丰富的郭帅康律师代理此案。

  次日,冠领律师驱车前往当地,并立即着手研究整个案件。律师认为相关部门作为法定征收主体,怠于履行其法定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已严重损害了章铖的合法权益。故律师撰写完起诉状后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审法院以“章铖房屋与审批的宅基地不一致,属违法建筑,不符合《整村拆迁方案》补偿范围”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收到判决书后,章铖满脸的难以置信。在律师的鼓励下,他决定继续上诉。开庭前,律师深入调查了章铖建房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发现章铖建房与审批宅基地不一致并非其个人过错,而是由于村委会占据了原本分配给他的宅基地,一审法院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显然不当。

  二审中,律师向中院清晰阐述了这一事实,并强调一审判决依据《整村拆迁方案》直接否定章铖接受安置补偿的权利于法相悖,有违公平原则,应综合考虑特殊情况,给予章铖应有补偿。在冠领律师据理力争下,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令相关部门针对章铖房屋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这个结果,让章铖心中重新燃起了希望,可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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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补偿决定A》,决定对章铖补偿7万元。这一数额对于章铖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章铖望着那份补偿决定,愤懑不平。于是,他又找到冠领律师求助,律师再次挺身而出,代理章铖向法院起诉撤销该《房屋补偿决定A》。历经两审终审,法院于2023年12月判决撤销《房屋补偿决定A》,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谁知,相关部门在2024年1月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B》里,补偿数额竟仍为7万元。

  “难道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章铖心灰意冷,他不知道是否该就此妥协。律师劝他重新振作,并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接着,律师代理章铖第五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所作《房屋补偿决定B》,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庭审中,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7万元补偿远低于章铖的房产实际价值,无法保障其日后生活。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依法作出,还要受判决所载明内容的约束。相关部门所作的两份《房屋补偿决定》中补偿数额皆为7万元,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法院判如所请,遂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B》,责令其限期支付章铖补偿款286万元。面对重重困难和压力,冠领律师从未放弃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这场历时多年的维权之战,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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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凌浩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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