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未到期被征收,补偿款该归谁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2 11:54:11
土地租赁期间被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最关心问题当属补偿款应该归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一般来说,补偿款的归属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如果没有约定,土地补偿款归出租人,承租方在地上种植和建筑的,则青苗和建筑物的补偿归承租人。如果您还有其他土地征收问题亟待解决,欢迎联系冠领律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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