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黑龙江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以临时建筑给予低额拆迁补偿怎么办
在征收实践中,我们通常会发现征收方使用各种手段来降低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那么,老宅合法重造后,征收方以临时建筑给予低额拆迁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胡女士系黑龙江鹤岗某村村民,上世纪80年代,胡女士在经过乡政府批准后,将自家的两间房屋进行拆建重造,合计160平方米。而后,有关部门对胡女士拆建重造房屋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23年1月,胡女士房屋因工程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
当月,胡女士的儿子瞒着她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23年4月,胡女士发现此事,征收方称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骗取登记,应以临时建筑为参考标准给出拆迁补偿。自己那么大房子,就给5万元,胡女士心中忿忿不平。于是,她决定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案中,胡女士声称自己房屋的价格要比5万元高出许多,征收方假借房屋存在瑕疵,实质是为了降低给胡女士房屋的拆迁补偿。胡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作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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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