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养殖场审批通过后又被认定违建,冠领律师助委托人起诉确认整改通知书违法
邹玉珍系山东省临沂市某村村民。2017年6月,她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一块约30亩的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并栽种果树等树木。
后邹玉珍获悉,当地拟开展产业园项目建设,她承包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23年9月,数名当地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养殖场进行现场勘察,但他们带来的却不是邹玉珍期盼的评估补偿报告,而是一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镇行政机关表示,邹玉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建设房屋,圈占院墙,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她限期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院墙,并复耕成垅,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邹玉珍认为,镇行政机关此举只是为了在后续开展征收工作时少发补偿,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冰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赶赴当地后,向当地村委会调查取证,得知早在2017年时,邹玉珍就已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养殖项目建设备案申请表》,她在承包地上进行养殖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行为已经得到了村委会,甚至还包括镇行政机关的同意和审批。
冠领律师随后向畜牧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调取证据,显示邹玉珍建设的养殖场已经得到审批且已完成备案登记。
冠领律师认为镇行政机关对邹玉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针对上述情况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邹玉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镇行政机关不顾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事实,仍组织人员强拆了邹玉珍建设的养殖棚、平房等设施。
法院开庭后,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邹玉珍在承包土地上建设养殖棚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属于养殖生产性用房及附属设施。承包地为设施农用地,邹玉珍并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和性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其次,邹玉珍在建设上述养殖生产性用房及附属设施时,已经经过村委会同意,并经过畜牧管理部门、镇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登记。
最后,镇行政机关向邹玉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前没有告知邹玉珍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没有给邹玉珍陈述和申辩机会,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维权之路尚没有走到尽头。本案的胜诉给了邹玉珍极大的信心,继续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后续维权事项,力争挽回自身蒙受的损失。(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