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宁夏厂房拆迁补偿律师-豆腐厂无端被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后怎么办
行政复议在拆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申请行政复议是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维权途径之一。那么,豆腐厂无端被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后,该如何索要合理的拆迁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邹女士于2003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成立了豆腐坊,并于2010年开始建造豆腐生产加工厂。2011年,邹女士与中卫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土地15年,并已实际支付租金。邹女士后在此地块上建造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并办有营业场所证明及营业执照。2023年2月,有关部门向邹女士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又于三日后作出《催告通知书》,并于4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本案中,邹女士在宁夏中卫合法建设、经营豆腐生产加工厂,因建设项目涉及征收,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有关部门虽然履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等基本程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时已履行通知邹女士到场、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等义务,属程序违法,且在未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将涉案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邹女士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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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