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辽宁企业拆迁律师-材料公司拆迁以环保关停为由不给补偿怎么办
因环保问题需要关停企业的,并不完全等于对违法建筑的惩处,更不是一刀切地强制拆除,因环保关停企业的,实际也应该依法进行补偿。那么,公司拆迁以环保关停为由不给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辽宁沈阳的崔先生经营一家材料公司,在行政机关开展的治理活动中被查处,要求限期拆除,由于是以环保关停的名义展开,所以没有补偿。崔先生认为该做法不合理,第一时间委托了律师准备维权。
《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但因城市规划或是其他政策原因,出现环保问题需要关停企业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主可以获得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厂房、设备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具体到本案中,崔先生可以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与行政机关进行谈判协商补偿事宜,或是通过行政诉讼来争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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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