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江苏房屋拆迁律师-翻建房屋被违法拆迁该怎么维权
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由有权主体经过合法程序后,依法实施,行政机关未经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在征收活动中,以拆违、拆危名义强制拆除房屋的,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自建房被违法拆迁该怎么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盐城的张先生因老房年久失修,就自行进行了修缮,并在原基础上加盖了两间附属房。有关部门却以该房未经审批为由要求他限期拆除。张先生因听说有征收项目,遂未拆,结果部分房屋被强制拆除,随后有关部门接着又以拆危为由进行了二次强制拆除。
本案张先生的房屋被连拆两次,他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的法律依据包括:
第一,对于违建,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果是征收拆迁,经法院批准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因此,案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若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或是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就属于超越职权。
第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行为前,未依法履行催告、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法定程序的,其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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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