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北拆迁补偿律师-集体土地拆迁不给补偿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那么,集体土地拆迁不给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北咸宁的沈先生有住宅和土地若干,占地为集体土地性质。但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从未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给予任何补偿安置,就将他们的土地强行征收。沈先生和其他村民只能通过诉讼维权。
法律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有义务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同时对征收时未予以补偿的问题进行调查。
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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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