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河北拆迁补偿律师-土地拆迁如何确定被征收人
在土地拆迁或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主体包括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等,这是他们获得安置补偿的重要前提。那么,土地拆迁如何确定被征收人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河北邯郸的谢先生原有一套合法住房,并进行了产权登记,但后来交由子女居住,该地被征收以后,征收部门直接与其子女协商补偿,并打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谢先生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才是这套房屋的合法持有者,应该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一般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在拆迁活动中属于利害关系人,也享有受到安置补偿的权利,但他们一般情况下无权直接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不属于被征收主体。
本案中谢先生合法持有案涉房屋房产证,是合法的被征收人,他要求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主张有理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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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