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浙江厂房拆迁律师-工厂拆迁以违建为由被强制拆除了该怎么维权
法律规定了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以及具体的处罚措施,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认定违建且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会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工厂拆迁以违建为由被强制拆除了该怎么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浙江杭州刘先生租赁厂房若干用于生产经营,后经村委会同意又自建部分厂房,有关部门在综合整治活动中以该厂房未经建设审批为由,将其认定为违建,而且在未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了刘先生的所有厂房。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该法第44条还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亦未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且已实施完毕,故应依法确认为违法。刘先生可以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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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