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刚登记就被撤证强拆,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还能获赔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9-30 11:30:18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很多被征收人往往因为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错失维权良机,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行政部门是否就无需支付安置补偿费用了呢?

  小董对于投资理财很是在行,很早之前,他就看中了当地著名景点旁边某条街的商业优势,于是花大价钱购买了一家商铺,也因此大赚一笔。但是因为卖方的原因,不动产登记手续一直搁置,直到2016年小董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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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办理完登记没多久,小董所在地的市政府就做出了《景点修复工程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征地的通告》,小董的商铺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随后,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就对商铺下发了《拆迁通知书》。

  刚刚办理了登记,就要被拆迁,还没做好被拆迁的心理准备,随之而来的《撤证通知》让小董更加无力。原来,市房产管理局作出《撤证通知》,以小董“至今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一致的原则”为由,撤销了该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到手的证还没捂热,怎么就给撤了呢?

  几天后,小董所在区政府将商铺进行拆除,小董又气又急,找到对方理论,可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协议,小董无奈之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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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

  根据当地相关《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对撤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因为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的房屋登记机构实施了以上行为,所以对小董商铺作出的《撤证通知》并未生效。另一方面,区政府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负有征收与补偿的职责,在将小董的商铺拆除后,区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对小董的安置补偿职责。至于具体的安置地点以及补偿费用计算等,应由区政府在作出安置补偿行政行为时一并予以明确。

  可令小董没想到的是,对方此时提出自己已经超过了诉讼期限。那么小董还能获得安置补偿吗?

  对此,法院作出了解答:

  因小董的房屋已经办理房屋登记并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撤证通知》因未履行法定程序而不发生效力,就应该认定为小董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产权,同时也就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

  区政府作为拆迁方,其已经拆除小董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后,即因该拆除行为而负有对小董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区政府应依职权及时有效履行。

  冠领律师提醒:虽然目前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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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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