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该如何处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郭先生是内蒙古某市居民。他认为当地的凉房拆除补偿标准严重偏低,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凉房拆除改造补偿方案》。市政府却认为郭先生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决定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郭先生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如何处理?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复议机关收到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六十日内没答复,那么要从六十日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而如果被征收人收到了行政机关复议答复但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就要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谁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程序性驳回,复议机关没有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此种情况下,该决定属于复议机关自己的意思表示,此时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注意此条款中规定的两种救济方式不可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如果同时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出现一事两判,违反司法最终原则。
四、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在哪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受诉法院的管辖情况分为两种:(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级别按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复议机关的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关于郭先生的案件,冠领律师代理其以该市政府为被告,向内蒙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