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吉林拆迁征地律师-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将拆迁费发给他人合法吗
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向被征收人足额支付各项补偿款,即便当事人与他人存在地上物的补偿争议,也不能免除其补偿职责。那么,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将拆迁费发给他人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吉林长春的薛先生在多年前从陈某手里流转了上千亩土地,该地被征收后,陈某因补偿问题多次与他发生争议。薛先生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依约定将获得上百万的拆迁补偿款。但在他如期交地后,征收部门很快就展开了建设行为,却迟迟不发补偿款。后来薛先生得知征收部门擅自将补偿款发放给了陈某。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负有及时向被征收人足额支付各项补偿的法定职责,在薛先生交地后,相关部门已实际开始使用该地的情况下,更应该尽快向其支付补偿。
薛先生与陈某就土地补偿存在争议,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涉案土地地上物的补偿作出处理;若经调查核实仍无法依法确定地上物的权利人,亦应依法对案涉土地地上物的主张权利人作出补偿告知,将补偿款进行提存,待争议方达成一致或依相关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补偿款。
征收部门未及时通知薛先生,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补偿款发给陈某,已经严重侵害了薛先生的合法权益,他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部门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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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