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拆迁补偿律师-土地拆迁交付房屋后未获得奖励怎么办
为激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行为,征收人常常会推出一些奖励措施,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且配合搬迁,征收人将支付奖励。但是,土地拆迁交付房屋后未获得奖励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合肥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他积极配合征收,腾退房屋,但高先生收到正式的补偿决定后,发现其中并没有当初征收方承诺的奖励,后经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征收方未给奖励属于遗漏补偿项目,遂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要求征收方重新作出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上述规定,拆迁过程中设置一定的拆迁奖励合理合法,相应的,如果征收方未按照约定给予奖励,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
在本案中,高先生积极配合征收,在法定期限内交付房屋,符合获得搬迁奖励条件,征收方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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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