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山东东营利津县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村民请关注
2023年8月19日,根据利津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G220东深线东营南王村至滨州界段改建工程用地需要,拟征收北宋镇大盖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北宋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宋镇大盖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G220东深线东营南王村至滨州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宋镇大盖村土地,位于北宋镇大盖村南侧,总面积5.805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5.3768公顷、林地0.0041公顷、园地0.0129公顷、其他农用地0.411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宋镇大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北宋镇人民政府和北宋镇大盖村村民委员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北宋镇大盖村村民委员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利津县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30.6260万元。由北宋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北宋镇大盖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利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普法小课堂:征收单位不履行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
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协议,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征收单位不履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需注意的是,只有在协议订立后出现了,为实现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情形,征收单位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遇到此类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拒不履行,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写人:王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征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