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辽宁拆迁补偿律师-民房拆迁对于多占的土地是否要给补偿
法律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在经过合法审批后,对于被纳入征收红线内的房屋和土地,都应该依法实施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那么,民房拆迁对于多占的土地是否要给补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辽宁大连郑先生有民房和养殖场若干,属于集体土地性质,该地因道路建设被征收以后,并未将郑先生的养殖场划入拆迁范围,但实际占用了养殖场的部分设施,郑先生多次索要补偿未果。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应该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手续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在审批的过程中,征收红线范围也应该一并确定。
但征收红线范围不等于实际征收范围。实践中,集体土地征收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等情形,征收部门对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土地和附属物进行超征、多征的活动仍然是征收活动,如果有关部门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即剥夺村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侵占土地,实际上构成未批先占,属于违法占地。
本案中郑先生的养殖场虽然不在拆迁范围,但却被实际占用,针对地上附属设施被损毁,土地被占用等客观事实,行政机关理应依法按照征收程序进行补偿,否则也应当就违法占地对郑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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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