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拆迁补偿律师-如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主体
遇到拆迁补偿纠纷,确定征收和安置补偿的行政主体是维权的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主体?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淮北徐先生的房屋被征收后,有关部门承诺会与当地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但因为工期紧张,就先组织人员统一拆除房屋。徐先生的房屋被拆除以后,他要求有关部门给予补偿,却屡遭搪塞,相关人员推脱说不负责补偿事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获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本案中,徐先生如果无法确认征收主体,可以先申请信息公开程序,查阅相关征收文件,确定安置补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安徽拆迁补偿律师-如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主体”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