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福建违建拆除律师-房屋拆迁不签协议就成了“违建”怎么办
较之于普通的征地拆迁,拆违、拆违往往更具有法律上的迫切性,而且拆除成本更低,所以部分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不惜违反法定程序也要拆除被纳入征收范围的“违建”和“危房”。那么,房屋拆迁不签协议就成了“违建”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福建厦门陆先生的房屋因为社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随后他就收到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他限期拆除违建,陆先生未拆,他的房屋最终被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35条、36条、37条、44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性行为。
本案行政机关虽然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但如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发布拆除公告等程序性前置行为,该拆除行为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因而不具有合法性。
陆先生应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有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并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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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