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厂房拆迁律师-租地建的厂房拆迁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补偿
租地自建的厂房,由于土地是租赁所得,所以拆迁没有土地的相关补偿,但可以要求退还土地租金,主张预期可得利润损失。那么,租地建的厂房拆迁,承租人具体可以要求哪些补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广东中山的赵女士租地改建工业厂房2000多平,投资成本70万,经营汽车维修业务,且持有营业执照。而后村委会以政府拆迁为由提前解除合同,不给补偿,让其无偿搬走。
厂房只要不存在违法用地或违建,证照手续齐全的,理应获得合理补偿。承租人合法承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后,因建设行为原始取得地上新增合法建筑的所有权。该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承租人应当获得其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部分的征收补偿。
对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征收补偿,如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应当考虑房屋实际的建房人或出资人,是否存在确认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有相关约定,并以此作为确认补偿款归属的依据。对于征收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机器设备迁移费用的补偿,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本案中的行政机关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遇到拆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更不能要求对方无偿搬迁,赵女士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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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